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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与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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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创律所债务重组与破产清算团队在困境企业拯救和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我们代理了大量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债务重组案件,涉及房地产、制造业、商贸流通等多个行业,积累了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广泛的行业资源。


在破产重整领域,我们不仅担任管理人,还代表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各方主体参与破产程序。我们擅长在复杂的利益格局中找到平衡点,通过创新的重组方案实现企业重生,最大限度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起重整案件被法院列为典型案例。


同时,我们在破产清算、强制清算、公司解散清算等领域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我们熟悉破产程序的各个环节,能够高效、规范地完成清算工作。我们始终以专业、公正、高效的态度处理每一件破产案件,赢得了法院和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常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