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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用工合规

6 位律师

企业劳动用工合规法律服务是鸿创律师事务所的核心业务之一。我们拥有一支在该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深厚理论功底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我们深入了解企业劳动用工合规领域的最新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问题和法律风险,为客户制定最优的解决方案。无论是日常法律咨询还是重大疑难案件,我们都以严谨的态度和专业的素养,竭诚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鸿创律师事务所在企业劳动用工合规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可和信赖。我们将继续秉持专业、诚信、高效的服务理念,不断深化对相关法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典型案例

孙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李月律师

孙某与南京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争议金额 340,000 元,经二审维持原判。

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孙某支付工程款 340,000 元及利息。

南京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李月律师

委托方南京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争议金额 43,592 元。

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 43,592 元。

南京某广告传媒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潘月明律师

委托方南京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某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125,064.13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南京某食品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案

潘月明律师

南京某食品销售中心与南京百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争议金额 106,064 元。

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 106,064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常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