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到底有什么区别?厘清两种合同的法律边界
一、结论先行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并非同一概念,两者分属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范畴: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特别立法调整,雇佣合同则纳入《民法典》合同编的意思自治框架。核心区别在于"人格从属性"——劳动合同中劳动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组织管理,其法律地位具有依附性;雇佣合同中双方主体地位相对平等,当事人自主性更强。
准确区分两者,对劳动者维权路径选择、用人单位合规用工均具有直接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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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颁布,历次修正)
第16条明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该法将劳动合同性质定位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人身性合同,强调劳动者的组织从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颁布,2013年修正)
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36条至第46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各类情形及经济补偿标准,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强制性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施行)
合同编中雇佣类事项适用劳务合同规则,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国家强制干预程度低于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明确了认定劳动关系的三要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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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判规则
争议焦点
司法实践中,关于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分,核心争议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
法院观点
司法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通常会综合审查:主体适格(用人单位具备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从属性存在(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指挥、监督)、劳动融入性(劳动者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裁判逻辑
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刘某与某速递公司劳动关系确认案中的裁判思路为例:宋某以自己的技能、交通工具等自行揽件、送件,自担经营风险,与某速递公司未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法院据此不予认定劳动关系。
裁判规则总结
- 有人格从属性 → 倾向认定为劳动关系;
- 无人格从属性但有临时性指挥服从 → 倾向认定为雇佣关系;
- 双方均为自然人、报酬以完成特定工作计算 → 可能认定为承揽关系。
适用范围
此裁判规则适用于劳动争议、工伤认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具体补缴通常涉及社保经办、税务或劳动监察等行政处理路径等案件中关系性质认定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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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拆解
案件背景
某速递公司以宋某系自营快递员为由,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并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宋某家属在宋某意外死亡后,向法院申请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以期通过工伤保险渠道获得赔偿。
双方争议
宋某家属主张:宋某使用某速递公司商标,业务长期固定,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速递公司主张:宋某系自带车辆、自行揽件,营运所得亦系快递费差额,并非公司支付工资,不构成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在该类案件中通常会审查:宋某每日至转运点取件、交件、结算,是为获取经济利益之行为,并非公司对其进行用工管理。宋某使用自有工具,自担经营风险,未受公司指挥、监督,与公司无人身及经济从属关系。
裁判理由
法院明确:判断劳动关系,须审查"支配性劳动管理是否存在",仅有业务合作关系不等于劳动关系。
案件启示
平台类用工场景中,若劳动者可自主决定接单时间、接单数量,可多平台接单,则倾向认定为非劳动关系;若平台对劳动者实施打卡、排班、绩效考核等管理行为,则劳动关系认定风险显著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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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实务观察
结合劳动争议案件办理经验,以下几类情形是当事人最常忽视的风险节点:
1. 合同名称与实质不一致
部分用人单位刻意将劳动合同命名为"劳务协议""合作协议",以规避劳动法义务。司法实践中,法院将穿透合同名称,按实际用工管理事实认定关系性质。劳动者即便签署了"劳务协议",只要符合劳动关系认定三要素,仍可主张劳动关系权益。
2. 退休人员用工的特殊性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的用工关系,需要区分退休返聘、超龄继续用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当地工伤行政认定口径等因素;不能简单一概写成“依《劳动合同法》当然不构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雇用退休人员时,须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伤风险承担方式,以免产生纠纷。
3. 举证重点
主张劳动关系的一方,建议重点保留以下证据:工资发放记录(银行流水)、工作邮件或群聊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工牌、业务系统账号、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4. 诉讼程序选择
劳动关系争议须经劳动仲裁前置;雇佣关系争议可直接起诉,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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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险提示
- 诉讼时效风险: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劳动者须在知悉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起仲裁。
- 证据灭失风险:用工事实类证据(聊天记录、打卡记录)易因手机丢失、平台注销而灭失,建议及时截图留存。
- 工伤认定程序风险:工伤认定依赖劳动关系成立为前提,若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工伤认定程序将被暂停至劳动关系纠纷终结,严重影响受伤劳动者的救治及赔偿时效。
- 司法解释变化风险: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关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的司法解释正在动态调整,具体案件仍需结合最新裁判规则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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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延伸问题
1. 平台外卖骑手与平台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2. 企业内部承包者(如内部承包食堂)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3. 退休人员被企业继续返聘后受工伤,应适用工伤保险还是侵权赔偿规则?
4. 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继续用工是否构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 签订了"独立承包商协议"的人员,能否主张劳动关系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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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基于《法学家》2016年第6期郑尚元教授《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及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及2025年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相关内容整理改编,法律条文以现行有效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