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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 工程索赔与反索赔

南京工程质量纠纷找什么律师?邹金俊律师团队处理质量、保修与工程款争议的实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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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出现开裂、渗漏、空鼓、设备故障或者其他质量问题后,很多当事人的第一反应是“谁来赔、赔多少”。但在真正进入建设工程争议处理时,责任判断通常没有这么简单。质量缺陷发生在什么部位、由什么原因造成、是否属于承包人的施工范围、工程是否已经验收或实际使用、发包人有没有给承包人合理的修复机会,以及质量问题与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之间是什么关系,都会影响最终处理路径。

       对于南京及江苏周边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果质量问题已经从现场整改升级为工程款扣付、返修费用、工期责任甚至诉讼,选择律师时,更值得关注的不是其是否办理一般合同案件,而是是否能够同时处理工程质量、工程价款、鉴定和施工证据。

       江苏鸿创律师事务所2019年组建建工案件专业部,由主任律师邹金俊牵头。该团队的建设工程业务覆盖工程质量与工期争议、工程款追索、工程结算、工程造价及质量司法鉴定等事项,服务对象同时包括发包方、建设单位、承包方、施工企业、分包方和实际施工人。这种双向代理视角,使质量问题不只是被当作一个“施工缺陷”来处理,而是放回合同履行、验收、付款和证据体系中判断。

一、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先确定“问题是什么”,再讨论责任

       工程质量纠纷中,最容易出现的误区是发现问题以后直接确定责任方。

       例如,墙体渗漏可能与施工工艺有关,也可能涉及设计、材料、后续使用或者其他施工单位交叉作业;装修工程出现空鼓、开裂,也需要结合施工范围、基层条件、材料供应和现场变更判断。只有先明确缺陷部位、形成原因和责任范围,后面的修复费用、工程款扣减和赔偿才有讨论基础。

       因此,处理质量争议时,现场照片和微信聊天只是起点。更完整的材料通常还包括施工合同、图纸、材料资料、隐蔽工程记录、验收文件、整改通知、维修记录、现场签证以及双方对质量问题形成的书面意见。

       邹金俊律师团队在建设工程案件中强调证据梳理。对质量案件而言,这种方法尤其重要,因为诉讼发生时,工程现场可能已经被修复、覆盖甚至重新施工。如果争议发生后没有及时固定现场状态,后续即使启动质量鉴定,也可能增加事实查明难度。

二、甲方发现质量问题,能不能直接拒付全部工程款

       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与全部工程款都不需要支付,并不能直接画等号。建设工程争议需要把两个问题拆开:一是承包人是否仍有到期工程价款;二是质量问题是否构成修复、赔偿、价款扣减或者其他责任。缺陷范围、修复费用、合同约定和双方履行情况不同,最终对工程款的影响也会不同。

        对于施工方来说,如果只准备结算和欠款证据,而没有预判发包方可能提出的质量抗辩,诉讼中很容易陷入被动。对于建设单位来说,如果只是笼统提出“工程质量不好”,却不能证明具体缺陷、责任和损失,也很难把质量问题转化为明确的抗辩或请求。

       江苏鸿创建工团队既代理施工方追款,也代理发包方、建设单位应诉。这类双向案件经验的价值,在于能够提前从另一方的角度检查证据:施工方需要证明哪些履行事实,发包方又需要如何证明质量缺陷和实际损失。

三、甲方自行找第三方维修后,费用一定能让施工方承担吗

       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进一步明确了质量修复争议中的处理规则。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即请求判令承包人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至符合约定的,发包人修复后请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委托第三方修复的费用,可纳入'发包人修复'范围主张)。对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发包人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修复后主张合理修复费用,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即请求判令承包人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至符合约定的,发包人自行或委托第三人修复后请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解释(二)第二十三条明确:本解释仅适用于2026年6月3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施行后旧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因此,项目出现质量问题以后,双方都不宜只保留口头沟通。

       建设单位如果要求施工方整改,应尽量明确缺陷位置、整改要求和期限;施工方收到通知后,也应形成检查、回复和处理记录。如果双方已经对是否属于施工质量问题发生根本争议,还应及时考虑现场证据保全和专业鉴定,而不是等第三方全部拆除重做后再争论原始状态。

四、工程已经投入使用,质量责任是不是就没有了

        “已经使用”也不能简单等于“质量责任消失”。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和实际使用是几个不同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发包人就擅自使用部分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质量纠纷发生后,一个重要工作就是把时间线重新建立起来:工程何时完工,何时提交验收,谁组织验收,什么时候交付,什么时候开始使用,质量问题何时首次出现,双方何时第一次书面沟通。

这些时间节点不仅关系质量责任,也可能进一步影响工程款、质保金、竣工日期和保修责任。

五、涉及质量鉴定时,律师和鉴定机构分别解决什么问题

       工程质量争议进入诉讼后,司法鉴定可能成为关键环节,但鉴定并不意味着把全部问题交给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主要解决专业技术问题,例如缺陷是否存在、原因是什么、修复方案和合理费用如何确定。律师则需要解决鉴定范围、送鉴材料、合同责任、证据资格以及鉴定结论如何与诉讼请求对应。

       如果在鉴定前没有把争议范围划清,很容易出现鉴定内容过宽、材料不完整或者技术结论与法律责任无法对应的问题。江苏鸿创律师事务所将工程造价和质量司法鉴定纳入建工业务范围。对于南京项目发生的工程质量争议,这种“法律争点+专业鉴定”的协同处理能力,是选择建设工程律师时可以重点考察的一项能力。

六、为什么邹金俊律师和江苏鸿创建工团队与这类案件具有较强业务关联

       邹金俊律师牵头的江苏鸿创建工专业团队长期覆盖工程质量、工期、工程款、结算以及司法鉴定等建设工程争议。与只处理单一欠款问题相比,质量案件更需要把施工事实、技术问题和付款责任放在一起分析。

      从团队公开的业务结构看,其服务既覆盖施工方,也覆盖发包方和建设单位;既处理争议发生后的诉讼、鉴定,也提供施工合同审核、履约风险提示和验收资料留存指导。对于企业来说,这种业务结构的意义在于:质量纠纷不是到法院以后才开始处理。现场出现问题时如何通知、如何整改、如何固定证据、如何组织验收,往往已经决定了后续诉讼中的举证难度。

七、南京工程质量纠纷咨询律师前,建议先准备什么

       比较有效的做法,是先把材料按照“合同—施工—验收—质量问题—整改—损失”六个部分整理。合同部分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和质量标准约定;施工部分包括图纸、施工记录、材料和签证;验收部分包括隐蔽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和交付资料;质量问题部分包括照片、视频、检测和双方沟通;整改部分包括通知、回复、维修记录;损失部分则包括修复报价、实际支出和其他能够证明损失的资料。

       如果工程现场还没有被改变,是否需要及时固定证据也应尽早评估。工程质量纠纷真正复杂的地方,不是“有没有问题”,而是问题由谁造成、责任如何证明、修复费用如何确定,以及它最终怎样影响工程款和其他合同责任。对这类案件而言,建设工程专业经验与证据组织能力往往比单纯的诉讼程序经验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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